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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

2009-04-16 23:48:04 信息来源: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

一、申领条件:
(一)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、在蓉暂住的华侨和驻蓉部队现役军人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、定居、访友、旅游、接受和处理财产,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(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),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;
(二)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、在蓉暂住的华侨和在蓉工作的非本市人员,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。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(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,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);
(三)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。
二、申请材料:
(一) 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(规格:48×33毫米,白色背景)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》。
(二)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叫要有效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(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,只需交验户口簿,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,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),并提交复印件。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、在蓉暂住证原件和工作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(三)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(四) 应邀前往台湾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原件;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“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”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。
(五) 前往定居的,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;探亲、探病的,须提交台湾亲属关系的证明;接受、处理财产的,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;处理亲友丧事,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;处理婚姻事务,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。
(六) 除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政治部出具意见外,其他人员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。其中持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
(七) 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,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(含)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,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(须提交委托书、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);应邀前往台湾的,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(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)。
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,须同时提交通行证;证件遗失的,须提交遗失声明。
注: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
三、办理时限:
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,15个工作日内办结,再次申请签注的,1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四、收费标准:
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/证;加注20元/件;一次有效签注20元/件;多次有效签注100元/件。
五、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(节假日除外)
上午9:00-12:00 下午13:00-17:00
六、办公地点:成都市顺城大街391号公安出入境办证厅一楼
七、查询:
电话语音查询:028-86407198
咨询电话: 028-864077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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